关于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重庆市卫生健康信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ongqing Health Inform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QH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卫生健康信息化、健康医疗大数据、智慧医疗健康、卫生统计、卫生健康信息服务及相关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领域从业人员、企业、事业(无行政职能)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全市卫生健康信息化相关领域工作者,落实卫生健康信息化政策和规划,促进卫生健康信息化人才成长和学术交流,反映卫生健康信息化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卫生健康信息化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全市卫生健康信息化工作高质量发展引智聚力。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支持党的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加强意识形态等领域风险防控,避免重大风险发生。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单位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活动地域为重庆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卫生健康信息化相关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会议、论坛、展会、竞赛等活动;
(二)受委托开展卫生健康信息化人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三)组织开展卫生健康信息化课题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新生态等领域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
(四)配合开展卫生健康信息化标准制定、建设监理、评估评价、调查统计、论证咨询等工作;
(五)为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卫生健康信息化专业咨询服务;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专业报刊杂志和组织相关活动;
(七)协助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委托的专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卫生健康信息化、健康医疗大数据、智慧医疗健康、卫生统计、卫生健康信息服务及相关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领域的个人、企业、事业(无行政职能)单位和相关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填写《重庆市卫生健康信息学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交学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二)单位会员填写《重庆市卫生健康信息学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交学会办公室审核备案;
(三)经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由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会编发的学术资料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相关规定,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五)支持本会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将按照会员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公民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至少每2年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届期和会员代表大会一致并同时换届。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和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九)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理事连续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并为奇数。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常务理事连续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根据工作需要,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组织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及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及负责人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财务管理人员、理事、常务理事及负责人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及财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和学术领域的学术活动。专业委员会不是法人社团,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和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推荐会员组成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活动开展应严格遵守本章程及本会关于专业委员会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聘用若干工作人员,承担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薪酬、福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设立学会党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成立或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负责人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上级单位拨款;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会费标准相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要的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学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四)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年检、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终止;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八)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9月30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