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上级单位拨款;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会费标准相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要的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学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四)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年检、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